我国长期实行并由《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出版单位要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主管单位的管理制度。这是我们国家为确保意识形态安全、确保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近几年来,党和政府为有利于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又提出出版单位要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这也是一个重大政策。应当说,这两者在发展方向上是统一的,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特别是在现有法规和规范的衔接上,需要大家认真加以探讨和实践,使其得到妥善解决。
我国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制度是逐步形成的。建国初期,出版单位主要是新建的,如人民出版社等,也有旧有的私营出版单位,如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荣宝斋等,在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都演变成国营出版单位。旧有出版单位的改制和新出版单位的设置,都规定为谁所办所管:
人民出版社为直属出版总署的国营出版企业,以编辑、出版政治读物为其专业方向,但在目前应有综合性(出版总署《关于国营书刊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分工专业化与调整公私关系的决定》,1950年10月28日)。
人民教育出版社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及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成立一个专出版教科用书及一般教育用书的出版社”,“在方针政策上受教育部领导,在出版业务上受出版总署领导”(教育部、出版总署《关于共同负责成立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报告》,1950年10月26日)。
人民美术出版社为国营的企业机关,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出版总署共同领导(经中央宣传部、中央文化部、出版总署批准的《人民美术出版社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10日)。
人民卫生出版社以中央卫生部为主出版总署为辅会同领导(卫生部、出版总署《关于华东医务生活社拨归中央领导改为人民卫生出版社的联合报告》,1952年8月13日)。
法律出版社在编辑方针、编辑业务上受中国政治法律学会领导;在出版业务及财务管理上受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领导。目前法律出版社是个事业单位,在条件具备后,逐步走向企业化(文化部党组关于成立法律出版社和其方针、任务、领导关系、组织机构的请示,1955年5月11日)。
建国初期的出版单位虽然不多,但却为其后奠定了发展基础和管办模式,并逐步形成中央各部委所办所管、地方新闻出版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办所管、各大学及其上级教育部门所办所管、各重要科研单位及其上级科研机构所办所管、全国性人民团体所办所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办所管等几大类管办系统。
20世纪80年代中、末期,书报刊出版社发展很快,国内外形势也需要加强管理,但许多部门在自己想办的报刊社出版社被批准后却疏于管理。1987年,根据中央《关于坚决妥善地做好报纸刊物整顿工作的通知》进行的报刊整顿中,把加强主办主管部门责任的问题提了出来,在《关于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1987年5月9日)中把“有切实担任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审查合格的重要标准。在这之后颁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1月)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都把有无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审批报刊的必要条件。1989年北京政治风波之后,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在报刊和出版社压缩整顿工作中,对中央各部门的报刊和出版社如何进行压缩整顿,即是向主管部委提出要求并由主管部委包干完成的。总结此次压缩整顿工作和历史经验,新闻出版署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主办主管单位的定位、相互关系以及所负职责作了规定,形成比较严密的主办主管的管理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发《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使主办主管制度为国家最高行政当局的法规所确认。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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