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思考胡 伟 陈 玲摘 要: 阐述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目标,分析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善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 出版社 版权管理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中国自身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业内关于出版改革方面的论述很多。这些理性思考对于中国出版业的发展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大都是就出版论出版,较少从出版社版权管理角度论及。笔者认为,从产业角度看,出版是一个版权密集型产业。现代版权保护制度因适应出版业飞速发展的需要而生,反过来又构成现代出版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谈出版改革,必然涉及版权管理。
一、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目标 1.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1)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关系到出版社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和执行,涉及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留存与执行等诸多环节。出版社如何规范这些环节,明确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合同洽谈、草拟、签订、留存与执行过程中的职责,是出版社在整个经营活动中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利并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的重要工作。 (2)作品管理。合同签订后,权利人按合同约定把作品交到出版社,出版社就有保障作品安全的义务。如果因出版社的过失,造成作品安全事故,如遗失、损坏、被不法分子盗用等,既损害了出版社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有权得到出版社合理的赔偿。作品进入出版社后,要在出版社内外不同的部门和单位周转,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很难做到万无一失。 (3)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人及相关信息、作品及相关信息、本社拥有的版权资源及相关信息、竞争对手的版权资源及相关信息、图书及版权市场的相关信息等。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版权信息管理在出版社决策、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4)资源管理。在版权运作的市场游戏规则中,从法的角度看,出版社处于弱势地位。因为版权在权利人手里,出版社并不天然地享有版权。出版社享有多大权利,它在市场运作中有多大的操作空间,均取决于权利人,取决于权利人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的授权。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相对于权利人而言,出版社拥有市场资源优势,拥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专业化人才,以及雄厚的资金、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渠道等。在我国,权利人还必须通过国家法定授权的出版社间接地行使出版权出版作品。在和权利人洽谈签约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发挥自己的市场资源优势,并最大限度地通过谈判转化为强大的版权资源优势,是出版社必须优先考虑的重大课题。 (5)公共关系管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离开了法律的保护,知识经济寸步难行,作为版权产业核心成员之一的出版社尤其如此。侵权和被侵权(盗版),可以拖垮一家出版社。我国经过修改的《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给版权产业单位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保护。如何整合出版社在民事、行政、司法等领域的公共资源,构建系统、完善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机制,及时、有效、全面地维护出版社的最大利益,是版权公共关系管理题中应有之义。 2.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 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最低目标,或者说基本目标,维权而不侵权;二是高级目标,在维权而不侵权的基础上,逐步积累、形成拥有自主版权的品牌系列。 第一,就维权而不侵权而言,一般来说,出版社比较重视维权。其实,侵犯别人的权利,如同被别人侵权一样,均有可能给出版社带来致命的打击。因此,出版社的版权管理,至少应在这个最低层次上保持两个方面的平衡。 第二,在现阶段,我国出版业的计划经济成分仍然很重。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是否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显得并不那么重要。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否拥有知识产权自主版权,对于出版社来说越来越重要。因为版权经济有自己的特点,它要求经营者在面对市场需求的同时,还要面对权利人的制约。严格地说,如果合同约定印1万册书,出版社印1万零1册都是不允许的;如果合同约定在某个行政区域发行,超出这个行政区域一步都是违法的;如果合同约定以某种方式使用作品,出版社以未约定方式使用作品都是侵权。因此,只有拥有自主的版权,出版社才能更好地面对市场需求,开拓市场,经营市场,不断壮大自身力量。
二、我国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对于其他经济领域,我国出版业基本上还是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和做法。出版业的这种大的格局,导致我国出版社版权管理工作极其薄弱的现状。有些从业者,尽管工作多年,却不知版权为何物,更谈不上版权管理。众多的出版单位,一方面侵权不断,官司缠身;另一方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合理地选择有效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权益。以下就我国出版单位版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作一点简要归纳与分析。 1.版权意识薄弱。 第一,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笔者曾在学习班上给学员提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即什么是著作权?它和版权有什么关系?不少人这样回答:著作权是作者的,版权是出版社的。实际上,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义词,著作权即版权,版权即著作权。版权属于创造作品的作者,当然,在一定条件下,权利可以转移。由此可见,部分出版从业人员对版权基础知识陌生到什么程度。 第二,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通过这些年的普法教育,有些人也知道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只不过有时候,或者心存侥幸,或者愤愤不平,人家可以做,我为什么不能?从而造成种种侵权行为。其实,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也是我们行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漠视最基本的职业操守,践踏法律的尊严,倒霉的最终还是我们自己。 (ID: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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