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
|
出版企业的社会责任珞 珈
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1924年美国人谢尔顿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获利为目的,还应注意到包括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环境、社会弱势群体以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企业社会责任实质是指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业是离不开社会的。企业的人才、资源等要靠社会提供,企业的产品要靠社会消费,社会发展是企业发展的基础。鲁冠球(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说得好:“从古至今,谁都不能脱离社会谈发展,社会责任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是企业价值的体现,是市场信誉的积累,更是我们创建世界名牌企业的基石。”社会发展对企业如此重要,企业责无旁贷地应该担当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出版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较之一般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更加紧密。出版物既是物质产品又是精神产品,它不仅依赖社会物质资源,更加依赖社会精神资源。精神资源对于出版企业,较之物质资源对于一般企业更加重要。出版产品对于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在精神层面的影响,其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一般企业。因此,较之一般企业,出版企业更加应该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对待社会责任上易于出现的偏颇是片面追求企业自身价值,忽视甚至背离社会价值。企业自然要努力实现自身价值,这是企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但是它要以实现社会价值为前提。社会发展与企业发展相辅相成。否则,就会既危害社会,也损害企业。三鹿奶品事件充分说明了这点。“竞争战略之父”迈克尔·波特在2006年12月发表的题为《竞争优势与企业社会责任之关系》一文中指出,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一种误解是把企业与社会对立起来,而这两者事实上是相互依存的。当企业把社会价值与企业价值视为一体时,就会在创造企业自身价值的同时也促进社会价值的实现。这样的实际例子便是与三鹿相反的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中提高了企业战略地位和享誉社会的好公司。比如中国的海尔和万向集团等等。好公司就会有好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出版转企改制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为目的。”出版企业能否据此以经济效益为唯一追求目的呢?波特已经告诉我们,即使一般企业也要把社会价值和企业自身价值结合在一起,这不仅是实现社会价值的需要,也是实现企业竞争优势的需要。追求利润不是出版企业的唯一目的,更不是最终目的。对于出版企业而言,由于出版物的精神属性,不论公益性出版单位还是经营性出版单位,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是“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党的十七大报告)。这是出版企业正确对待和处理社会责任的唯一准则。倘若片面追逐利润而不顾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迟早要付出沉重代价。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基本责任的延伸,是企业自觉为社会所尽的义务和所作的贡献。它包括以捐赠、赈灾和公益慈善事业等回报社会,从根本上说,则是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而不能是劣质产品,出版企业就是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出版物而不是伪劣低俗出版物。高质量才能既为社会又为企业带来高效益。自然,社会对于企业,在加强对劣质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为优质产品及其企业的发展提供好的环境、好的条件和足够支持。正如波特所说:“成功的企业需要一个健康的社会。”
(ID:1211)
|